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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信访 |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7 9:36:31 阅读次数:418 |
信访工作人员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需要有关处室接待处理的,通知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到接待室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信访人来信、来访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我局信访办登记后,按信访事项的内容直接以《信访事项交办函》的形式转送有权处理的业务处室和职能机构办理。承办处室和职能机构在收到信访事项交办函15日内,要同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方责任书》,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方责任书》之日起60日内应办结信访案件,确需延期的要经交办单位同意,延期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机关或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结。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要求信访人签署意见,同时送交局信访办。对上级部门要求反馈结果的,还应按照规格写出《结案调查报告》,由局信访办将有关材料报交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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