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证照齐全且年审合格;
2、从业人员相对固定,聘用手续规范,以独立单位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3、运行一年以上,且经营情况良好;
4、单位营业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配备必要的基础设备和设施;
5、正式工作人员8人以上(退休、返聘人员除外),且人员设置合理;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7、遵守相关部门规定,年度内无不良记录;
8、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服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执业范围、成立时间、营业面积等)及参加医疗保险定点申请;
2、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主要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治疗服务总量(门诊人次、平均诊疗人次费用;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费用,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5、单位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技术职称、医保卡号);
6、中级以上医技人员职称证明材料;
7、从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全科医师、医师、药师、护士);
8、从业人员IC卡复印件,单位参保缴费单据;
9、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它劳动关系材料;
10、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机构材料(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1、对医保工作的管理措施;
12、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需同时上报软盘)。
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于每年7月份向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处受理,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3、自受理之日起,医疗保险处于20日内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4、医疗保险处处长审查,评审组研究;
5、评审组研究后,符合条件的2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发放定点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于10日内电话通知申报机构,签署不符合资格的内容。
办公地址: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市政府1号楼8楼,中山东路216号。
联系电话:86689145、86689143、86689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