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申报材料:
1、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县(市)、区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向所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事项申请。
2、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书面通知;对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于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收费标准: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申请鉴定的,每人次600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鉴定的,每人次400元。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因病或非因工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办公地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88625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