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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7 10:59:46 阅读次数:427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时效):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次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4、事故伤害报告和两人以上证明材料;
5、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初审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书面通知;对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于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2、属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举证。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工伤认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公地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88625861、8862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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