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外地调入我市的市、区属企业和驻石中直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办理调入手续。
(一)双职工夫妻两地分居时间较长(三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基础在本市,另一方是外地职工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
(二)职工的父母年老(五十岁以上)体弱或患有严重疾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并且身边确无子女的(户口不在本市),需从外地调入一名子女(配偶),照顾父母的,可批准调入。
(三)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其爱人是正式职工要求随调的,可允许调入。
(四)企业生产需要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在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确需调入的技术人员。
(五)职工跨地区流动的报批程序
1、凡从外地调入我市的职工,由调入单位填写《企业职工跨市、县调转审批表》(一式六份)并持有调出单位商调函,调入职工本人档案及其它有关证明信、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医院诊断书、单位和街道乡村证明、招聘技术工人报告等材料。区属企业由区劳动部门审查,市属企业由主管局劳资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中直企业可直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2、驻石部队(副营职以上)随军家属是正式职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可准予调入。从外省、市调入我市随军家属,由接收单位填写《企业职工调转审批表》(一式六份),《随军家属调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持调出单位商调函、职工档案及证明材料、外地家属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部队随军报告表、任职命令通知等材料到劳动工资处办理调入手续。安置随军家属以个人、部队、劳动保障部门三结合的方法,先由个人或部队落实随军家属的工作单位,接收单位落实后,市劳动保障部门签发调令。也可由劳动局一次性安置。
3、 市内工人调出本市,不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按企业隶属关系办理有关手续。市属企业由企业主管局审批;市直企业和驻石部分中直单位直接审批。调入我市职工报到,持调令直接到主管部门或接收企业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