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市属全部国有、集体、股份制和民营企业,均应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二)内容
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市劳社〔2004〕121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制订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样本),参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和年人均工资水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审核。并将全部参加谈判工作人员的有关资料同时上报备审。
(三)审核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审核、签审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