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范围
中直、市属的国有、集体股份制及民营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审核。县(市)、区属企业由所在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二)内容
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修订的《集体合同》(样本)制订,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三)审核程序
将企业行政方和工会签审的《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审核,上报时需双方谈判人员的有关资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应在接到企业报送《集体合同》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审,否则集体合同自动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