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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参保人员管理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7 14:04:30 阅读次数:362
(一)个体人员参保范围
1、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力市场、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2、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3、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5、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7、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8、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1、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保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我局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省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的,不予受理。
3、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4、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5、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6、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已在部队领取退休金),则不允许其参保。
(三)个体人员首次参保
1、办理参保手续
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档案保管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出具存档证明。个体人员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2、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⑵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⑶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⑷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⑸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3、建立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
个体参保处审核无误后,办理参保手续,建立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给定个人编号。
(四)个体人员续保
1、个体人员续保时,由存档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体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2、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⑶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⑷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⑸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参保处审核无误后,做个体人员由中断缴费恢复为正常缴费业务处理。
(五)缴费
1、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每月6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现金,到市地税局指定的交通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3、缴费后银行开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交缴费者作为个人缴费凭证。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有否重复缴费。《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由本人妥善保管,作为个人帐户对帐的依据。
4、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进行一次调整。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
(六)退费
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缴费人员申报失误或收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多缴或重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缴费人员携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个体人员参保处申请退费。
2、个体人员参保处专管员审核后,出具退费证明,报处长审核,并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
3、缴费人员持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的退费证明,到市地税一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4、缴费人员退费后,持重新开具的缴费收据,到市个体参保处核对缴费时间及缴费金额。
(七)个人帐户对帐
1、个体参保处每年下半年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发给个体参保人员。
2、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为凭证,与《对帐单》进行核对,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个体参保处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到个体参保处申请复查。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平时可到二楼业务大厅利用触摸屏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3、个人帐户修改调整
个体参保人员对《对帐单》有异议的,持个人缴费收据,填报《石家庄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业务员进行审核,确需修改调整个人帐户的,经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个人帐户修改专管员进行修改调整。
(八)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
1、个体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向个体参保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对帐单;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待遇审核
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受理并审核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有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齐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个体参保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调入单位工作,凭再就业或调动证明,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转出条件的,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转出中断手续。之后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调动证明,到二楼业务大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只需个体参保处办理中断缴费手续,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调入单位到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缴费手续。转出人员养老保险费需缴纳到转出之月,欠费的不办理转出手续。
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出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十)办理退休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体参保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中断手续,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退休中断专用章”。由个体参保人员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交本人档案保管机构,由档案保管机构填写《退休审批表》,并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为其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携带《退休审批表》、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审批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增加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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