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对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过渡期内养老金待遇差计算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过渡期内养老金待遇差计算问题的批复》(冀人社字〔2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过渡期内
养老金待遇差计算问题的批复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过渡期内养老金待遇差计算问题的请示》(石劳社〔2009〕1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账户补偿金问题。根据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和相关规定,个人账户补偿金应列入五年过渡期内待遇差计算时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二、关于预发工资性补贴问题。根据冀人社办〔2009〕93号文件和冀财预〔2007〕81号文件规定,预发工资性补贴暂不能列入五年过渡期内待遇差计算时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三、转制后解除劳动关系从事灵活就业在五年过渡期内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事转企五年过渡期内待遇差补贴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