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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处办事程序 |
来源: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时间:2008/10/24 15:53:15 阅读次数:446 |
一、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失业保险登记: 1、受理审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市失业保险处应当即时受理。 2、发放登记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立参保单位信息:对符合条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建立单位管理基础信息,建立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管理代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补报材料的要求,并明确再次申报的时间。 (二) 失业保险变更登记 1、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3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由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市失业保险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需做更改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失业保险注销登记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30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3、经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失业保险费征收 1、缴费单位在每月三日前,报送《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参加失业保险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表(增、减)表》,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核定缴费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单位的应缴费金额。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当缴费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2、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到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经办机构每月五日完成单位申报审核后,及时录入单位缴费申报和变更数据,生成《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4、经办机构生成当月应缴数据汇总信息,并向税务部门及本机构财务部门提供应缴数据汇总信息;对未按时足额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催收失业保险费。 5、每月下旬税务部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完税税单第六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缴纳保险费记录进行确定实缴,分配个人缴费记录。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与待遇审核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1、失业人员持本人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 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 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 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 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按月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指定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按月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划入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个人帐户。 2、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持申报材料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一次性申领手续。 3、住院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4、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5、医疗保险费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市失业保险处提出书面申请;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凭缴费证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处据实核定。 四、失业保险稽核 1、实施稽核前,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应打印生成《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年度汇总表》,掌握被稽核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并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通知单位准备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参保个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稽核人员(2人以上)到被稽核单位进行工作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填写《失业保险稽核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认真稽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3、稽核人员对稽核单位完成稽核任务后,填写《失业保险稽核报告》向本机构的领导报告稽核情况,请领导批示意见。 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稽核意见书》,告知其稽核结果; 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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