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当地政府规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45天内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居委会(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张榜公布5日,期满无异议,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者需提供的相关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复印件;3.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4.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5.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于批准的要明确医疗救助金额。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申请户的有关材料和证明进行归档保存。 (四)发放。医疗救助金一般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下拨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进行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