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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4 16:13:59 阅读次数:413
参保手续的申报和办理
1、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堪界、地物、登记等工作结束后,填写《关于石家庄市政府××××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将被征地村(居)委会的全村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需安置人口数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呈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
2、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情况,负责确定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后,函告经办机构(附《关于石家庄市政府××××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或××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原件一式三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会同被征地村(居)委会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4、结束后,村(居)委会持花名册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由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持下列材料报送经办机构审核:
(1)村(居)委会征地情况及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2)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原件一式三份)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口薄复印件(一份)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经办机构依据花名册,计算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资比例及所需保险费总额,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说明,函告征地项目所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6、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出具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市内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区国土资源部门。
8、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审核意见代市政府起草《征地情况说明》后,平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9、区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及缴费标准等内容,告知被征地村(居)委会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村(居)委会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被征地所在村(居)委会范围内张贴。
10、被征地村(居)委会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工作程序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报批卷,上报审批。
12、征地批准后,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批准结果告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3、经办机构持下列材料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1)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2)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说明(附保险费用汇总表)。
14、市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向基金专户划转所需养老保险资金;并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风险基金专户。同时,被征地村(居)委会向国土资源部门移交被征土地,因被征地单位原因无法移交土地的,暂停办理保险手续。
15、经办机构根据保险费到位情况,及时向参保人出具《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金领取手续的申报和办理
1、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由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持下列材料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1)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2)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口薄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经办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3、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经办机构在办理缴费手册的同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4、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经办机构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月份养老保险金发放明细表》,委托指定银行发放。
5、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必须在7日内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申报单》,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持火化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手续,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6、对死亡后逾期不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7、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批可重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的待遇不再补发。
8、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保,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申报表》,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到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退保手续。
(1)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市区行政区域外的。
(2)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
(3)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办公地址:市政府西院3号楼,兴凯路219号。
联系电话:8785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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