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贷款条件:
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完全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小额贷款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款能力。(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都属微利贴息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当在银行、公安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用良好且有我市常驻户口的人员。社区生产型、服务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由企业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申请贷款程序:
市区个人或实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由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担保。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担保方式。
小额贷款按照个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区就业服务局审查,担保管理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1、推荐审核。申请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推荐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退出现役自谋职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等材料到区就业服务局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2、审核担保。经初审合格后,申请贷款人员携以下材料向担保管理中心提出担保申请: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出现役自谋职业证明、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及《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担保管理中心在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贷款申请人。担保管理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向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通知书》并转送相关材料。
3、核实放贷。经办银行在接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贷款人。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与担保管理中心签订《小额贷款担保合同》(合同格式双方另行制定),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工作,在贷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担保管理中心送交《贷款合同》副本。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担保合同》自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至该笔贷款最后收回;或经担保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协商同意后,足额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后,该合同自动失效。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小额担保贷额管理中心,槐安西路48号。
联系电话:89632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