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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用工登记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7 9:29:04 阅读次数:432
申报材料:
凡进入交流大厅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用工登记。用工登记时需携带以下证件:
1、本市用人单位招聘时应携带: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用人单位介绍信和招聘简章;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2、外埠用人单位招聘时需携带: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用人单位介绍信;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3、外地驻石机构招聘时需携带:
(1)石家庄市政府颁发的《外地驻石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用人单位介绍信和招聘简章;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需携带:
(1)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单位成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用人单位介绍信和招聘简章;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现场招聘
(1)用人单位在交流大厅招聘台位直接招聘的,经用工登记后,确定招聘日期,由用人单位填写《单位用人登记表》,确定招聘人员的专业、数量、条件、试用期、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2)工作人员开具《交费通知单》,用人单位持《交费通知单》到“收费处”交纳费用后,将《交费通知单》交回用工登记处;
(3)工作人员发给用人单位《招聘单位上岗证》,负责将招聘专业、数量、条件、试用期、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内容输入微机、为用人单位安排招聘日期和招聘台位,并在招聘期内在招聘台位的显示屏上及时发布招聘单位的招聘信息;
(4)用人单位在确定的日期和台位进行招聘,与求职者当面洽谈,确定录用人员;
(5)在招聘日期最后一天闭厅之前,用人单位将招聘情况填写《招聘情况统计表》,反馈到用工登记处,并交回《招聘单位上岗证》;
(6)招到所需人员的即可结束招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7)未招到所需人员的,可安排继续招聘或结束招聘工作。
2、赴外招聘
(1)用人单位赴外地招聘人员的,经用工登记后,持赴外招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确定赴外招聘的具体日期,填写《单位用人登记表》中招聘所需人员的专业、数量、条件、试用期、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2)工作人员开具《赴外招聘介绍信》加盖公章后交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持《赴外招聘介绍信》赴外地招聘。招聘结束后将招聘情况反馈用工登记处;
(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我市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公地址:中国石家庄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槐安西路48号。
联系电话:8963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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