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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审核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7 10:53:55 阅读次数:428
申报材料:
1、《公费医疗手册》(病历);
2、处方;
3、住院治疗者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单;
4、急诊、危重、抢救者提供相关证明;
5、报销单据;
6、离休干部医疗费开支表;
办理程序:
1、享受公费医疗的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药费按规定实行实报实销,由享受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末统一收集、汇总、初审,填报《离休干部医疗费开支表》报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
(1)离休人员应使用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公费医疗手册》到定点医院就医,需到非定点医院就医者,必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急诊、危重、抢救的离休人员可就近医疗,但报销必须显示“急诊”、“抢救”或相关证明。
(3)做单项80元以上检查项目,持定点医院开具检查申请,报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
(4)门诊、看病现金结算,凭收款单据、双处方及门诊《公费医疗手册》回单位审核后报销;住院由单位出具支票、结算时医院必须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用明细单。
(5)凡使用未列入《河北省公费劳保医疗报销范围》及《增补目录》药物的费用不得在公费医疗中报销。
2、按照公费医疗办公室的规定参加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补充,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说明原因并加盖“不予报销”印章后退回原单位。
3、对参加审核的单位坚持各项管理规定,认真负责,及时受理。
4、审核后及时汇总分类上报主管领导。
5、对符合报销规定的款项报市财政局社保处申请资金,并由市财政支付中心及时拨付到各享受单位。
办公地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市政府1号楼8楼,中山东路216号。
联系电话:86689143、8668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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