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医疗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有关病历资料、诊断证明、《门诊就医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复印件(带相片一页,“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一页、“病种认定结果”一页)、《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办理程序: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每月1—10日(节假日顺延)将本社区居民需要报销的医疗费材料报居民医审处;
2、居民进行登记、开具银行开户通知书并在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医疗费报销单送居民财务处;
3、居民财务处复核无误后划卡结算;
4、将结算后的报销费用拨付到个人银行帐户;
5、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上述报销材料由居民医审处转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审批赔付。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槐安西路9号。
联系电话:居民医审处:83865337
居民财务处:838654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