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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7 10:55:51 阅读次数:351
受理条件:
1、证照齐全且年审合格;
2、GSP达标通过(以正式证书为准);
3、经营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市郊100平方米以上);
4、从业人员6人以上(不含返聘和兼职人员),药师2人以上,有中药专柜的需有中药师1名;
5、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以年度会计报表为准);
6、所有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并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劳动部门制式合同);
7、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连续社会保险;
8、地理位置优越,同一街道或相邻药房距离在200米以上;
9、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年度内无不良记录;
10、能模范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服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申报材料:
1、零售药店基本情况说明及参加医疗保险定点申请;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副本,GSP达标证明(原件、复印件);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单位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医保卡号);
5、从业人员IC卡复印件,单位参保缴费单据;
6、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7、药监部门对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证明材料(列表);
8、对医保工作的管理措施;
9、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需同时上报软盘)。
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于每年7月份向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处受理,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3、自受理之日起,医疗保险处于20日内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4、医疗保险处处长审查,评审组研究;
5、评审组研究后,符合条件的2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发放定点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于10日内电话通知申报机构,签署不符合资格的内容。
办公地址: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市政府1号楼8楼,中山东路216号。
联系电话:86689145、86689143、8668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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