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城管、企业主管部门对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下岗职工要在政策和所需场地、摊位、设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服务活动或到区、街道组织的“生产自救一条街”场所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活动,工商行政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手续,并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后,在一年内免征各种税费。
2、失业职工自谋职业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由失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终止失业保险待遇。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到乡镇、私营企业就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企业按我市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职工身份。 3、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到乡镇、私营企业就业,凡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上述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