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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接收失业人员的条件保险金的标准、时间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7 14:01:05 阅读次数:365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85%发给,具体标准为:
1、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月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5%;
2、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每月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5%;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为计算依据。
(三)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1、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期限为三个月;
2、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期限为六个月;
3、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期限为九个月;
4、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期限为十二个月;
5、满五年起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从第十三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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