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应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考核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和变更计划的,应提前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经批准后方能变动。
(二)鉴定站应在每次考核前15天以上组织考生报名,于考前一周截止报名。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原《技术等级证书》(不含复印件)、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和资历证明,其他能证明技术水平和成果的资料,到鉴定站指定的地点报名。逾期报名和不到指定地点报名的无效。
(三)鉴定站对报考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报名条件且证件齐全的,准予填写报名登记表,发给准考证,准考证及存根应贴本人近期(一年以内)二寸免冠照片。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证件不全的不予受理;对持假证件报名的,将其假证件扣留,给予警告,并记录立案,取消其一年的考核资格。
(四)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工种等级的特点分别规定应考人员的最低限制人数。每次考核报名人数超过最低限制人数以上的,方可如期进行。如不足最低限制人数,应取消此次考核,也可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与其他鉴定站联考。
(五)鉴定站应于报名结束后的两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调配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察考场设施以及有关准备情况,并进行抽题印卷。
(六)考生应持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到鉴定站应试。鉴定站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密组织考核和评判。
(七)鉴定站应于每次考核结束三日内按规定要求将考评情况及考试结果报劳动行政部门核查,劳动行政部门应于三日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通知鉴定站。
(八)鉴定站应将经劳动行政部门核查后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张榜公布并通知所有考生,考生如对考核结果有疑问的,应于五天内向鉴定站提出查询,过期不予办理。
(九)鉴定站对考生的查询,应认真负责予以办理。对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更正考核结果的,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后,予以更正。
(十)鉴定站应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一周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合格证书》。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三日内办理完毕。鉴定站应将办结的证书在十日内发放到考生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