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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征缴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7 14:05:00 阅读次数:359

(一)缴费申报
 1、参保单位应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缴费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2、办理缴费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石家庄市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50人以上报盘);
 (2)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3)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二) 缴费基数经核定确认后,打印《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结算表》。企业劳资人员依据月结算表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专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专管员专用章",经处长复核后加盖"缴费核定专用章"。
(三) 单位缴费
 1、正常缴费
参保单位持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到市地税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收款后盖章并将第一联交参保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二联由付款银行留存,其余四联一并转国库,由国库盖章后退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将第六联每月集中两次反馈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作为单位缴费记帐凭证。
 2、欠费补缴
参保单位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可随时补缴。单位因拖欠养老保险费,在办理职工退休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必须足额补缴其欠费。基金管理处开具《石家庄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参保单位持补缴通知单到市地税局补缴欠费,市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收款后盖章,并将第一联交参保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六联国库盖章后由市地税局反馈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作为缴费记帐凭证。
3、一次性补缴
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到15年,而后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单位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开具的《石家庄市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以下简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手续。基金管理处开具缴费收据,并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单位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费
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单位申报失误、职工减少未报或业务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多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参保单位写出书面退费申请,写明退费原因,应退费金额等,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退费申请,专管员审核后,报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3、参保单位持主管局长审批的退费申请,到市地税局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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