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石办发〔1996〕23号文件规定,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实行“两级处理、三级终结”办法,即信访人的初访事项应向直接归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事业单位反映;对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处理不服的,可持初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到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反映;对二级处理不服的,可持二级处理机关出具的答复意见到本局申请复议。在接到第三级复议意见书后,来访人应服从处理决定,终止上访活动。
市劳动局对来访事项进行复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阅二级处理机关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听取来访人要求复查的理由;对未经二级处理的,应告知其逐级反映,对反映二级处理机关负责人问题的,应直接受理。
(二)组成复查专案组。对需复查的一般性来访一项,由本局工作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复查;对涉及群体性来访事项,由局领导直接或牵头进行复查,信访部门予以协助。
(三)经复查确认原办理机关或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来访人,教育其服从两级处理决定;确认原办理机关或单位处理不当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责成有关机关或单位限期落实处理意见。
(四)复查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办结之后应作出书面复查决定,并向走访人宣告此案终结。对涉及群体利益来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在宣告终结前,向市信访局通报案情,并分别征求省信访局或省劳动厅意见,然后向来访代表宣布终结意见。
(五)经过市级职能部门或信访部门复查宣告终结后,上访人对复查处理意见仍不服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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