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失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核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办公地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裕华东路99号。
联系电话:860459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