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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职工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程序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9/2/23 10:03:00 阅读次数:427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原临时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保缴费后又中断缴费,现本人要求续保缴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2)由档案保管机构携带《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先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
    (3)档案保管机构携带上述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复核;
    (4)复核后由本人携带《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由社保局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
    (5) 本人携带《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俗称:“买断工龄”),要求续保缴费的,本人可凭“失业职工证明”或“自谋职业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当年续保缴费手续。如有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第一条办理。
        在当年续保缴费的,不需要办理补缴审批手续,也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希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及时续保缴费。不续保缴费,直接影响本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参保缴费的,现企业已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和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补缴手续:
    (1)本人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2)由档案保管机构携带《职工档案》、《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先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
    (3)档案管理机构携带上述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4)复核后由本人携带《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一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由社保局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
    (5)本人携带《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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