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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充通知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9/3/3 9:06:09 阅读次数:461
各县(市)、区社保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上级精神,现对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31日中断缴费的、原企业职工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底中断缴费的,可以按冀劳社【2008】29号、冀劳社【2008】7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08年7至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正常缴费办理,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三、当年中断缴费人员当年恢复缴费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四、企业职工当年转移期间中断缴费的,可按正常缴费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相关业务操作程序已编制完成,已可以正常使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综合计划处反馈。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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