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9]2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依法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现就加强对发生伤残(亡)的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工伤认定机构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发现用人单位未为该职工参保的,应填写《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送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并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反馈函》,将查处结果反馈至工伤认定机构。工伤认定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用人单位整改情况。 四、劳动保障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件过程中,发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察。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60日内,依法将处理情况通报办理行政复议的法制机构。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事项,并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六、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参保费用补缴办法,方便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期间工伤职工按规定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并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协调内部力量,加强工伤认定和经办服务,强化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1、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 2、回执 3、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反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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