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养老保险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劳社办〔2009〕19号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9/3/3 9:11:04 阅读次数:40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冀劳社办〔2009〕1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为做好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现对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说明,并就操作程序提出意见,请在调待工作中与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艰苦边远地区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范围
   
(一)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是指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28个县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省、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驻28个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
    (二)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在我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是指驻地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并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包括原驻地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后由艰苦边远地区整体搬迁出来并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原驻地在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后由艰苦边远地区整体搬迁出来并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参照省外整体搬迁用人单位政策执行。
    (三)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在我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或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是指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期间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或这部分用人单位中曾在驻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省、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驻28个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在驻地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参照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中曾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政策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的认定。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范围与类别依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确认。驻地以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机构证明等相关材料等确认。本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经历以其人事档案等相关原始资料确认。
    三、退休(退职)人员年龄认定。退休(退职)人员年龄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原行业、企业批准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原行业、企业批准的退休(退职)审批表中的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四、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认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依据军队干部转业审批表或复员军人改转业审批表确定。劳动保障部门已经认定过的不再重新认定。
    五、审核程序。企业要严格按照冀劳社〔2009〕3号文件要求填报附表,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附相关资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最新政策
 
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
我省首推简易版劳动合同
唐钧:人性化的新农保与隐忧
职工拒绝加班,不能作为辞退理由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
我国将加快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
第九十七条 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
大学生村官收入政策解读
社保登记材料将存档百年
劳动法专家应该为谁服务?
 
 
  联系我们
河北新冀人力集团
医保咨询:0311-86999060
养老咨询:0311-86999060
档案咨询:0311-86999056
职称咨询:0311-86999052
项目咨询:0311-86999056
地址:石家庄市四中路16号中国盒子
商务楼A座5层

 

 
 
客服电话:400-609-2869
投诉建议:0311-86999056
集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四中路16号
中国盒子大厦A座5层
服务项目  
人事代理
灵活用工
人力资源外包
职称评定
人才招聘
代理记账
工商服务
人力资源咨询
特色项目
劳务派遣
企业大学
学历提升
资质代办
建工档案
       
Copyright(C) 2005 - 2010 hebxj.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新冀人才网 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9440号-1
未经hebxj.cn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任何招聘信息及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