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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哪些损害,应当支付赔偿金? |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9/4/8 9:42:06 阅读次数:558 |
答: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用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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