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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起社保中心不再收取跨年补缴滞纳金 |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9/4/27 9:34:18 阅读次数:675 |
从2008年11月起,社保中心将不再收取参保人员的跨年补缴滞纳金,取而代之,社保中心将收取补缴人员的计息费用,计息费用核算公式如下:
系数=本年度社平工资/补缴当年社平工资
计息费用=(需补缴当年的基数*系数-需补缴当年基数)*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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