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把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也看作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这一制度仅适用与新养老保险制度(即(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前参加工作,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在实践中被称为"中人",用以区别新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即所谓的"老人"以及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即所谓的"新人"),因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年限长短还核发养老保险金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制度,增加一部分过渡性养老保险金,用以平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这部分过渡性养老保险金是以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职工历年平均缴费指数与退休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乘积,再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以及一定的系数。因此,视同缴费越长,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即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