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原为甲公司程序设计员,与甲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乙公司与甲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公司。
自2008年1月起,徐某被乙公司借调至该公司技术部从事程序设计工作。徐某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均与甲公司维持不变。甲、乙公司签有借调协议,徐某也签署了同意借调的意见。2009年2月底,甲公司提前一个月向徐某下达了《合同不续签通知书》,徐某已签收该通知书并在乙公司工作至同年3月31日。
近日,徐某找到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对此,乙公司感到很委屈,又不知如何说服徐某,那么徐某的请求对吗?
评析:解决此案的关键是理顺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公司与徐某建立的劳动关系,一是乙公司与甲公司建立的人员借用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借调关系。
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借调中存在三方关系,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和借入人员,一般是由借入单位和借出单位签订借调合同,在征得被借调人员的同意下,被借调人到借入单位从事劳动。被借人与借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借调期间受借入单位的管理,被借人员和借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注意到,在甲、乙公司签有借调协议,徐某也签署了同意借调意见的情况下,自2008年1月起,徐某被借调到乙公司从事程序设计工作,其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均与甲公司维持不变。2009年2月底,甲公司向徐某下达了《合同不续签通知书》,徐某已签收该通知书并在乙公司工作至同年3月31日。基于以上,我们认为徐某提出乙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双倍工资赔偿金的请求并不成立。因为2006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徐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徐某到乙公司工作属于借调性质,其薪资福利仍由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因与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徐某提出的因未与其签订合同而要求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不成立。当然,乙公司对借调的徐某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对由其过错导致徐某受到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