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事局、市直及驻深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关于取消 “流动人员高级职称审核发证”的决定,做好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人事部门一律停止办理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和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是指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以省为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和省际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此前以“审核确认”并核发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法取消后,凡要确认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通过我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评审确认后,按现行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凭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所持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真实,即可参加评审确认。
四、评委会评审确认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审核证书和原始材料是否真实,以及具备的业绩条件。评审确认时,除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必备要求外,其他业绩条件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经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取得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五、按国家人事部关于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已开考的一些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相关评委会已不复存在。因此,凡在国家开考前通过评审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流动人员需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应先参加国家同等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然后按管理权限,采取考试与确认结合的办法办理确认发证手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广东省的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本省范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资历、业绩从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申报省外取得的国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水平能力考试模块合格证以及继续教育学分,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八、流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参加特殊评审。
九、流动人员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国家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应提交我省或国家人事部制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各级人事部门在受理审核流动人员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或企事单位在办理聘任手续时,对其学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应教育、人事职能部门的鉴定证明。
十一、中央驻粤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省属及地方单位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中央驻粤单位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可由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将拟发证基本情况总表、个人评审表以及职务聘任文件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以上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办理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终止执行。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