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上报2008年度工资总额和核定2009年下半年
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险[2009]39号)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40号)的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落实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调整,确保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参保单位上报2008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和核定2009年下半年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2008年按月申报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情况,整理、生成《参保职工2008年度工资明细表》(电子文档或纸质表格),交各参保单位。各单位就现有职工范围,对该表中人员、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对,可以做增加、删除、修正工资数值等更改,确保表中数据准确。
二、参保单位依据核对修正后的《参保职工2008年度工资明细表》中月平均工资合计数填报《2008年单位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情况表》。应向统计局上报劳动统计年报(I102-1表)的单位,还应将2008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基层报表I102-1表中有关数据填入本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后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提供2008年度基层报表I102-1表。
三、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上报的《参保职工2008年度工资明细表》、《2008年单位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情况表》和2008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基层报表I102-1表进行审核,根据冀政[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分别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2009年下半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将确认生成的《2009年下半年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表》反馈参保单位,作为各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2009年下半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依据。在新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如下调整: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原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由于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核定其缴费基数。
四、各参保单位务于7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填报工作。自9月起按新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月申报养老保险费。
希望各参保单位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社保经办机构将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进行重点稽核,如发现有少报、瞒报工资总额和缴费人数等现象,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附:1、《参保职工2008年度工资明细表》(略)
2、《2008年单位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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