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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9/7/29 9:27:53 阅读次数:566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2009]1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津贴补贴等有关问题 (一)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下发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相关规定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布置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待遇。 (二)今后当地出台对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政策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尽快落实,省不再统一发文布置。各地出台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关政策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关于资金来源问题 各地出台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要严格按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和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5号)规定的原则,明确资金来源,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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