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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9/7/29 9:41:00 阅读次数:396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冀人社[2009]40号

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省财政直管县(市)支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顺利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
        从2009年7月1日起,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农垦企业承包土地的农牧业职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2009年6月底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具体核定办法为: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I301表、I102-1表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参保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
        参保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年平均人数)÷12
        参保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新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如下调整:
        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原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在新年度由于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核定其缴费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省本级、设区市本级、省财政直管县(市)(名单见附件2)仍按原方式征缴,入库级次及应征、实征信息传递方式不变。
        从7月1日起,设区市所辖县(市、区)(以下简称设区市辖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原入县级库的养老保险费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各设区市市级国库。没有实现设区市与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联网的设区市,设区市辖区经办机构将应征信息送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后,将实征信息反馈同级经办机构,设区市辖区经办机构将地税部门反馈的原始凭证上报设区市经办机构。已实现联网的,由设区市经办机构将辖区经办机构应征信息汇总后送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后,将实征信息反馈设区市经办机构,设区市经办机构对辖区经办机构统一做实收到账处理。
        三、个人账户管理
        从2009年7月1日起,按月记载个人账户。省本级、设区市本级、省财政直管县(市)按原方式按月记载个人账户。没有实现设区市与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联网的设区市,个人账户仍由设区市辖区经办机构记载;已实现联网的,由设区市经办机构统一为辖区参保人员记载个人账户。
        四、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设区市辖区养老金由设区市发放后,设区市要对原所辖县(市、区)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支付范围以及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审核清理。设区市辖区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报设区市经办机构核准后,纳入省级统筹支付范围。设区市辖区每月将支付结算表上报设区市经办机构,由设区市经办机构统一向发放机构拨款,并根据银行回单记账。2009年6月底前,设区市经办机构要重新与设区市辖区原发放机构签订养老金发放协议。发放所需费用列入省本级、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预算。
        五、转移业务
        跨省级统筹范围转移业务,省本级、设区市本级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仍按原方式办理。设区市辖区经办此类业务时,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异地转入资金直接转入设区市财政专户二级分户,由设区市辖区办理转入手续;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出的,由设区市辖区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从设区市支出户二级分户划账。
        六、省财政直管县(市)问题
        从7月1日起,省财政直管县(市)的企业养老保险统计、财务报表不再报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直接报省。省财政直管县(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设区市审批改由省财政直管县(市)审批,省财政直管县(市)病退指标由省直接下达。
        七、信息化管理
        各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尽快完成市县业务数据整理和补录工作,为业务联网和数据集中做好准备。已实现市县联网的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尽快完成与地税、财政等部门的联网工作。目前省财政直管县(市)社保经办业务信息系统已由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暂不作变动,待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上线后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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