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管辖范围:全省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订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申报条件: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经先期投入筹备过程。正式申报时先期筹备应达到本地、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发展的需要,并具备以下条件:1、鉴定所(站)办公室用房应在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以及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等必要的办公条件;2、应有建所(站)专项启动资金并有明确管理使用计划;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能保证鉴定正常进行的场地、设备、设施;4、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手段;5、具有懂业务、善管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考务人员、财务人员和设备维修保养人员等;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地址、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规模(人)、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以及建所(站)后可持续存续发展前瞻等;2、先期投入筹备情况报告;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报告(并附申报单位及其法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资料);4、填写《河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5、鉴定所办公室办公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开展鉴定工作场地、设施设备、检测仪器仪表清单及证明材料;6、拟担任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材料;7、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产权等证明材料;8、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9、河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诺书。
办理程序:具备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社会组织(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大厅)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设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按程序审批。
承办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承 办 人:秦立中
办公地点:1316室
联系电话:0311-88616803
地 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实地审查
审 核 人:李士录
审批权限:主管副厅长
办结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河北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严格按程序办理
相对人申诉途径:对许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