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4年7月1日与一女职员签订合同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现公司因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于2005年5月27日发给该女职员《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女职员也在通知书回执单确认签字,但该女职员于2006年6月20日告知公司她本人怀孕,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现本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终止后是否需要赔偿该女职员,若需赔偿该如何赔付?
另:就上述问题,公司与该女职员协商,隐瞒其怀孕事实,推荐该女职员到另一公司就职,但该女职员不同意(事实上从6月底开始该女职员已经在该公司上班),请问原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该女职员?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即“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届满。因此,你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当然,如果该员工同意解除,则你公司可与该员工协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