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精神,甲流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各种医疗保障范围进行报销。
根据安排,承担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摄氏度以上)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对于尚未参加上述医保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治工作的衔接。对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