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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9/10/14 9:01:32 阅读次数:448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参保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养老保险待遇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批复》(冀人社办[2009]138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冀人社[2009]39号第二十二条执行。省级统筹实施后,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企业不得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费。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工本人以个人名义向企业借款,待正式领取养老金后,由职工本人归还借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代企业扣还借款。  
      为解决部分企业实际困难,原我局《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险[2009]44号)第五(一)条制订的“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待退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工资或生活费、需从补发的养老金抵扣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保机构审核,可以将补发额拨付到企业”的过渡办法,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  
      各参保单位对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支付,要按照省厅批复的办法和程序办理。从2010年1月起所有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保机构全部拨付到退休人员银行账户,不再将新增退休人员补发的养老金拨付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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