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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出台居民医保配套办法 |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9/11/25 10:12:33 阅读次数:572 |
为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廊政【2008】112号),廊坊市制定了《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暂行办法》、《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诊管理暂行办法》、《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分别以廊政办[2009]88号、89号、90号印发,分别明确规定了居民参保程序、结算年度以及新农合、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的衔接、参保居民就诊、转诊转院等问题,对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以及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费用支付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为规范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保证医保基金安全,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廊坊实际,将城镇职工定点单位和城镇居民定点单位统一管理,制定了《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三个文件,经市政府审定后,分别以廊政办[2009]85号、86号、87号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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