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我市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为合理地向各级医疗机构分流患者,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03年度的起付标准为:
(1)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65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85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2)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反应药物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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