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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20/1/10 12:01:11 阅读次数:695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石公管委【2014】3号)、《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石公管委【2015】10号)
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十三)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支付物业费的。
四、办理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房提取
1、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且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3、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住房提取。2014年10月8日以后,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子女购房提取。2015年4月17日以后,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在本市或子女工作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其父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购房子女单身声明;房管部门出具购房子女住房套数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6、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7、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8、购买集资建房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参加集资购房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备案;职工提供集资或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翻建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10、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还款证明。
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在省直、铁路分中心或在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三)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还贷提取记录的,租住商品房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租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
(四)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
口迁移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等资料;封存期间因购房、还贷、死亡等符合提取条件的,除提供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外,还需参照购房、还贷、死亡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集中封存期间职工有新的就业单位,并建立公积金账户的,需将集中封存户资金合并转移至新单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
(十三)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十四)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十五)支付物业费的。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提取时,还需提供与购房人或承租人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步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专管员审核后,报市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由我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提取职工。有联名卡的职工,管理部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本人联名卡中。
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本人或继承人将证明资料提交到管理部,管理部审核办理后,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付款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卡账户。
六、所需表格:
1、《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3、《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七、办理期限:单位提交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提取条件的,一次提取金额50万元以下的,提取业务当日即可办理完毕;提取金额50万元以上的,提取业务在五个工作日内可办理完毕;业务办结之后,提取资金可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单位账户,由我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提取职工。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办理提取业务的,业务办结之后,提取资金可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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