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帐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