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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账户如何进行转移?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4 14:34:43 阅读次数:452
        根据冀劳社办(2000)200号文件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二)工作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按以下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1、1996年1月至1997年12 月的个人缴费全部(含利息)。
2、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含利息)。
3、2000年1月以后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4、工作人员调转时,只转移当年计入个人账户本金,不转移当年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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