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愿意承担生育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4、生育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许可证;
5、上一年度生育人数、人均医疗费、平均住院日以及可承担生育保险服务的能力;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生育医疗诊疗项目及价格清单;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采取竟价选定的办法。审查合格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