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01年度起付标准为:
(1)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65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85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