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一是有利于职工的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能较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二是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断增多,目前城市每年新增大中专毕业生几万人,有相当一部分处于生育年龄,且处于创业或灵活就业阶段,将其纳入生育保险非常必要。三是有利于规范管理,堵塞工作漏洞。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实际情况,经征求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意见,为减轻其经济负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目前每月缴费4.73元(医疗、生育两项保险共缴费93.48元)。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已生育,不能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纳生育保险费认为吃亏,但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医疗保险是年轻的、无病的养年老的、多病的,年老的划入个人帐户基金比年轻的多,相对年老的缴费少;生育保险是年老的、已生育的女职工及男职工养年轻的和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世界各国的保险都具有这些特点。另外,已生育的年轻人遇有特殊情况,还可能生育。因此,从长远看,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是大势所趋,非常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