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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8/10/24 14:53:29 阅读次数:872 |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与变革,其制度本身虽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是仍然留有历史的痕迹。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本是两种制度并存:一是生育保险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后,在本单位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的管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二是1994年以后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配套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职工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以来,经过不断修改、不断完善,在保证妇女就业、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之有效的生育保险制度已不再适用。原有生育保险制度的缺陷和弊端已成为阻碍一些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羁绊,影响了女职工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制度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一是使企业难以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由于企业女职工分布不均衡,导致企业之间生育费用相差较大。二是难以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生育费用无形中加大了使用女职工的人工成本,致使一些企业不愿意招用女职工。三是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难以兑现。部分效益不好的企业,无力保证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生育费报销,造成生育职工生活困难。四是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不利于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基于以上原因,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保障标准,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需要,也是新形势下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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